当前位置: 雪豹 >> 雪豹的种类 >> 西安未央法院真假雪豹,你可能正在侵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成功化解四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企业,生产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于年获得“雪豹”文字商标,于年获得“手榴弹”文字商标。年,“雪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期,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某经销部等4被告在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非该公司生产但标有“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4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发现,4被告均为批发市场中的批发商、零售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从合法渠道购买,未构成侵权。
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明法律规定,4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知识产权,且无证据证明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一个企业的信誉,属于智力成果,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现实中存在大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但大部分销售者认为该侵权商品是从他处购买并支付了对价,并不知道该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以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销售行为就构成侵权,而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销商,务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勿贪图小便宜,否则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任瑞鑫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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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